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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自5月1日起開跑 [打印本頁]

作者: 小歐站長    時間: 2012-4-26 10:11:56     標題: [新聞] 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自5月1日起開跑

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自5月1日起開跑

︻記者黃政義報導︼縣府農漁局昨天表示:101年度自願性休漁獎勵金申請期間自五月一日起受理申請、至十月三十一日截止,請符合申請資格的漁民,攜帶漁業執照正本、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購油手冊、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船主印章逕向澎湖區漁會 及所屬各鄉市漁會辦事處提出申請。

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度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凡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及漁業權漁業配備的漁船以外,領有特定漁業執照的漁船未有相關漁政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並於去年九月一日起、至領取101年度休漁獎勵金期間未有走私、偷渡、毒、電、炸魚或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違規情形,且符合自願性休漁要件:︵1︶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今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累積出海作業達九十天以上、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休漁九十天以上的漁船。︵2︶未依其他規定列為停止作業並領有補償金之漁船,均可申領休漁獎勵金。

101年度提出本年度休漁獎勵金後、受領獎勵金前,涉及相關違規案件,已移送相關單位審理惟尚未核處者,仍受理申請,但受領獎勵金前已作成處分,尚未依處分辦理者,不得領取,其於今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開始執行者,仍得發給獎勵金。在一百零一年度發生走私、偷渡、毒、電、炸魚或流用漁船油等違規案件於領取本次獎勵金後方作成處分,該違規案件併入下次休漁獎勵資格審查,今年九月一日起的違規案件,均不列入本次休漁獎勵資格審查事項。執行收回漁業證照︵漁業執照、購油手冊︶處分期間亦不得計算為在港的休漁日數。

漁業人變更時其出港作業日數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休漁日數不得併計,但因繼承而變更漁業人登記時,或配偶間的漁船所有權過戶而變更漁業人登記及一親等直系血親間之漁船所有權移轉而變更漁業人登記者,得併計被繼承人之在國內港口休漁日數及出海作業日數。

有關獎勵休漁申請的相關規定,請洽澎湖區漁會 及各鄉市漁會辦事處或電06│9261145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漁政管理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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