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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6 23:48:49 |顯示全部樓層

上禮拜才貼過,繼續拿來用

http://www.topet.net/law_1.htm

動物保護法第22條跟第25條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
      、註銷、撤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
      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結論就是:除非是經過登記的寵物店可以進行寵物買賣外,一般民眾不能進行買賣
否則將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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