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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款的建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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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1-11-20 13:02:01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1-11-20 19:23 編輯

本來不想參加任何討論
因若非有良好的討論情境
討論會成為是非之源
這裡非論壇
不宜討論

然而,這個案例中有個重點它非常有趣
在生活中常被人忽略
所以,就又雞婆來敲敲鍵盤

 在討論之前,我須說明,我離開書本已經很久很久,也非法律人或從事有關法律之工作,對於參加各種案例之討論,僅是個人對於該案例之認知和看法或是權益主張,不敢保證全然為是,畢竟忘的差不多了,若有誤,歡迎明白指正。
法律學理見解和實務見解定有不同,有時雖然犯罪成立要件及罪責明顯相當,但卻不一定會被起訴,或是起訴後不一定會被判有罪,這是我們必須要去明白的事實。

=========<--這是分隔線

 回到案例
 用案例這兩個字比較不會造成爭議
而且有讓當事人及旁觀者平心靜氣針對題意來討論的效果
建商交屋之後在未知會業主(屋主)情形下,逕自進屋載走屋主持有之物(水塔)
可以分別依入侵住宅罪及竊盜罪論處。

 前項所指之交屋,乃代表物權(房屋)已移轉完成,亦即房屋買賣交易完成之意,承購人(屋主)完全擁有該物之所有權,由題意得知,屋主已經遷入居住,因此入侵住宅罪必定成立。

 水塔,原為建商擁有之物,因上述(案例內容)之原因,建商將水塔暫置放在屋主車庫之處(屋內),該項物品之持有人為該屋之屋主,屋主對該物負有保管之責任,建商雖為該物之所有人,但非該物之持有人,在未知會屋主之情況下,將該物載走,有可能成立竊盜罪。

 該名建商,入侵他人住宅之原意乃為載走屬自己所有之水塔,故以竊盜罪論處。


 交屋之後,建商不能私自保有該屋之鎖匙(複製亦禁止),然建物買賣實務上在交屋之後常會有後續的工程繼續施工,建商(包商)是否得以持有鑰匙,由業主和建商議定,但縱然持有鑰匙也須獲得屋主同意或授意後使得自由進出。

 對於該屋興建是否有瑕疵,以及瑕疵的責任歸屬和修復等,屬民事契約,若明顯與契約或兩造合意議定之意相左,自當屬契約之違反,可依契約內容,請建商儘速修復。

 房屋興建買賣等注意事項,請爬舊討論區。




路過時不小心看到我的名字
有一點須澄清
我不是建商,我只是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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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1-11-21 09:14:15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1-11-21 11:46 編輯

感謝大大指正

關於案例中載走水塔這部份是否具有刑責,在我古老的印象中是會被以竊盜罪論處,先說說我認為有可能被以竊盜罪論處的理由,歡迎大家來一起討論。


 以下為明文規定條文:
 竊盜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竊盜罪中的主觀意圖及客觀要件來討論:

 竊盜罪之成立,是以竊取他人動產為客觀要件,以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為主觀要件。
 竊取行為係指未得持有人同意,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的行為。

這個案例中需深入思考的癥結點在於,該建商是否具有主觀上的不法意圖,以及該物持有關係是否被破壞。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上,須具備竊盜之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該水塔原為建商所有,暫置於業主家中,借給業主所用,後未知會屋主逕自取回自己所有之物,建商主觀上看起來並無不法意圖,雖然該物為其所有,但因該物目前是在屋主的支配之下,屋主持有該物關係完整,建商是陷於一種認知上的錯誤,誤認為該物仍為其持有在自己支配之下而將其載走。
 法律不因不知法或錯誤而不罰,但得以據情況減輕其刑。

 客觀構成要件上,則須有竊取之手段及行為、持有支配關係以及屬於他人之動產:
 未經屋主同意即逕入屋內,趁屋主不知情的情況之下以和平手段載走水塔,而該水塔為屋主持有之物,建商載走水塔之行為即破壞了屋主與水塔之間的持有關係,竊盜罪中所欲保護之法益為物與人之間的持有、所有以及支配關係之法益(註1)。


 具上述理由,本人認為有可能成立竊盜罪
 像這種案例,建商的行為是具有危險性的行為。


註1:為了將法所保護之法益(持有、所有以及支配關係之法益)白話一點,簡單寫個例子

 A男將其所擁有之腳踏車借給B男:物的持有、支配關係由A男移轉至B男,但所有權未改變仍屬A男。
 B男以該腳踏車為交通工具,騎至圖書館後放在車棚,C男意圖不法之所有偷了B男放在車棚的腳踏車。
 以上C男之行為是否成立竊盜罪?
 
 




k2說:懂法律不是用來作為權利之主張,而是避免不知法而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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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1-11-21 14:35:57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1-11-21 14:39 編輯

今天以這個案例和朋友們討論
從主客觀的構成要件上來探討
所得之意見看法都和我不一樣

本想晚上再翻箱倒櫃好好找資料
怕把錯誤訊息告訴了大家
沒想到樓上板大也經補上判例
感謝您辛苦找來資料
糾正我的錯誤!
把正確的告訴大家

扣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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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1-11-21 21:40:12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1-11-22 08:25 編輯

借皮克的板發個文
若有不符板規部份,請逕自刪除

我們在生活中其實經常會遇上法律方面的問題
有時候會因為我們不懂法,不瞭解法,誤解法,或是在受盡欺凌和滿腹委屈之後才會不得不去瞭解法
法的學說理論平常人很難瞭解,更別說理解了
把法律條文弄的這樣艱澀難懂的,恐怕也只有台灣這一部從外國抄回來的刑事法
說歸說
反正我們又不是要去考檢察官或法官
只是,生活法律卻是我們平凡老百姓都要會的
因為那是現代人生活的基本常識
無論是什麼樣的情況
都在告訴我們一件事
要知法和要守法

皮克的遭遇
除了憤怒之外,還要加上陰森恐怖這4個字
回歸整個事件的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建商不知法
皮克可以提出控告
也可放下這事兒
熟可忍熟不可忍,決定者還是在皮克
以我為例
我可以準備周全來對付詐欺者,卻可以忍下憤怒放過侵占我黑度賣的摩托車行
一個是惡意,一個是貪小便宜
價值在心中平秤的結果


以下是由mobel 1轉貼而來的文
為了讓大家可以去思考所以有節錄
以下的案例是否構成竊盜罪?

an48412
2009-03-09 05:21 (1)
今天公司抓到一個小偷,他包包打開有三樣東西

且那三樣東西防盜條碼都被拆了

(我公司是賣場,賣場上的東西都會貼防盜條碼)

當時是同事先注意到這個小偷行徑怪怪的

於是開始注意他,盯了他半個多小時

然後那小偷拿起商品走到角落,正準備拆防盜條碼

拆的還是最貴的滑鼠 羅技MX AIR...還把包裝拆爛了 五千多塊

等到他開始拆條碼,我同事馬上衝過去把他架進辦公室

包包打開,裡面已經有三樣物品了

羅技G3滑鼠 PAPAGOX3 螢幕清潔用品

防盜條碼都已經被拆掉了



結果那小偷在辦公室一點悔意也沒有...

以往抓到小偷,通常都是哭哭啼啼的

不然就是不發一語,很尷尬覺得丟臉

這個小偷不一樣,神色自若,處之泰然

還拿起菸,叼著要抽,翹著二郎腿......




想抓賊,還需要有足夠的耐性!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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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1-11-23 11:32:26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這事兒經過這麼多天
皮克心中的驚怒大概也消去一半
建商態度若是良好
建議皮克您就把這事兒放下
然後做以下處理:
看購屋契約書中有無關於交屋後鑰匙相關規定事項
若無,請建商補註,兩造補簽章
日後若再發生類似情事或仍有備份鑰匙
依違約辦理,請求賠償
賠償金額視契約書內容而定

我想,建商一定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
住起來也安心
若仍然不放心
只好自掏腰包換鎖,DIY價也很便宜的
想讓建商支付這費用,還是有辦法.但是會很煩

若家中時常無人
可以以DIY方式架設1~2台簡易監錄設備
費用一萬兩銀子以下
震懾效果大於實質防盜效果


關於上一個案例
是無法成立竊盜罪,也不構成毀損罪

法,有時候不會令人覺得深澀
特別是生活案例
想想案例中行為人的各種主觀意圖和外在的客觀行為
再和法的構成要件參照
這樣就很容易瞭解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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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1-11-23 14:20:35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1-11-23 14:37 編輯

就賣場的案例而言
竊盜罪必然是無法成立
而毀損罪同樣亦無法成立

何謂毀損?
以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方法為之,均必使原物喪失其效用者,始屬相當,若僅損壞文書(物品、建築物),而其效用仍存者,因本罪無未遂犯之處罰規定,自不成立犯罪(參見四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四號判決意旨)。

行為人撕開滑鼠的包裝,對於滑鼠的效用並無破壞至達其失效用
所以客觀構成要件不符
毀損罪不成立

當然,我知道你還想再問什麼
包裝被損壞了,總該可以告他個毀損罪了吧!
關於這個可能又要扯上價值說的可罰性
另一說物的價值在法的觀點上都一樣
違法就是違法沒有多一點的違法或是少一點的違法
然而撕毀包裝還是無法成立毀損罪
黏起來不就又可以用了?
頂多,包裝被打開,買下來就是了
你連侵權都告不了他的

因此,都說了,抓賊,要有耐性的咩!

金妮麻對法有興趣!?

另外
法條的規定必有其欲保護之法益
所以我們才立法
然而將法明文之精神乃是要保護我們不受明文法以外之侵害
這是法學入門的幾項原則之一
所以才會審視內在的意圖和外在的行為與一罪的成立要件是否相符合(還包括違法性,阻卻罪責...啥咪碗糕的)
叫做構成要件該當或不該當
唉!當來當去,我從來都沒瞭解過~哈

總之,論法時,需要心平氣和
至於是否要懲治未達現行法規定違法之行為的行為不良之人
要靠社會的氛圍
這個要扯上很多,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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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4 09:35:18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1-11-24 09:40 編輯

罪是否能成立是一回事
提不提告又是一回事
提告之後是否被起訴還是另一回事
起訴了是否會被判有罪還是另外一回事

提供幾個方向大家思考一下

賣場是開放式陳列貨品場地
在整個賣場內的貨品都是在商家的支配之下
雖然把貨品放進包包內,該貨品依然在賣場範圍內,尚未脫離商家的支配
因此若有可能成立竊盜罪,也只是未遂的問題

竊盜罪是否成立,在主觀上須有意圖不法之所有
雖然行為人把貨裝進包包內
並無法證明有不法之意圖
畢竟開放式陳列的賣場
付款處大部份都是在出口處
因此在離開出口處之前,行為人還是可以付款
能說他竊盜了嗎?

罪的成立,要所有的要件都符合才能成立
也就是說只要有一個要件不符合
罪即不成立
是否提告
是否移送
與論罪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事

也許,可以慢慢改變對法的刻板印象
不是法不公
若有不公的情形時,問題也不在法
問題的癥結是在於
人是所有問題中最大的問題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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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1-11-25 10:49:02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1-11-25 11:12 編輯

法律,我不是專家
只是把案例的解答當成是一種複習
以前曾辛辛苦苦學來的東西
現在卻從時間沙漏中悄悄流逝
有點不甘心
哈~
竊盜罪的樣態超多
也很好玩
例如:A把車子借B,未知會B的情形下,用備用鑰匙將該車開走,是不成立竊盜罪
依題意當A向B求償時,A犯何罪?
哈~

皮克換個鎖要花2500大洋啊!?(包括遙控門鎖嗎?)
你目前換新的鎖頭是沒什麼意義的
因為,你新家不是還有修復工程還沒完工嗎?
有工程進行就得進門
要進門還是需要鑰匙
鑰匙一拿給工作人員
那問題不就又繞回來了嗎?

實務操作:
1.相信建商,鑰匙交付保管,每次(日)進行工程前都先知會,始得進入
2.自行保管鑰匙,每次(日)進行工程前都先知會,並來拿鑰匙再進入屋內,工程完畢後,鑰匙返回

我們在實務上只要房子一交屋,一定會將所有鑰匙併同交付給屋主,若有其他工程進行,不管業主是否已經遷入,除非經業主同意可逕自進屋,否則在事先一定會知會業主,拿鑰匙進屋,返還鑰匙,這是很基本的尊重。

放心啦!完工後,建商會把備用鑰匙還你的,我想沒有建商會耍白痴和耍白目,你只要向建商強調,來之前須通知,未經許可不准進屋,就行了
真要是不放心,也得等工程完畢後,再一次換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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