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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3-4-28 09:37: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文章最後由 貔貅 於 2013-4-28 16:4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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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3-4-28 10:05:31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我要  那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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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3-4-28 10:35:31 |只看該作者
印象中賣免稅商店的東西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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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3-4-28 15:45:17 |只看該作者
onlyahhy 發表於 2013-4-28 10:35
印象中賣免稅商店的東西是違法的...

我毫無印象一..一哪一條違法 請給出條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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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3-4-28 15:45:50 |只看該作者
推推推~~快唷 只有一條而已5點前不來就下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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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3-4-28 16:31:52 |只看該作者
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同法第23條規定,違反第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更嚴重的是,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財政部90年12月31日台財庫第0900351445號令規定,於許可旅客依上開規定攜帶進口菸、酒時,可認為其屬附有條件之行政處分,即以進口後不得作營業使用為許可進口之條件,倘該旅客有違反此規定之情事發生時,由於條件成就,將致使原有之進口許可為無效。是以,該菸、酒品即因進口許可之喪失,而成為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之私菸、酒,並得依同法第47條「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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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3-4-28 17:57:40 |只看該作者
好心提醒而已...
google一下都不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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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3-4-28 18:31:56 |只看該作者



不知法,不識法,不代表,是合法
小心,小心,要小心



非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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