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著菊島旅行-澎湖自助旅行論壇

 
發表人 內容
查看: 3259|引用: 4

這是怎樣的縣政府~~ [複製鏈接]

Rank: 1

發表於 2013-5-31 00:01:49 |顯示全部樓層
聽我們大樓管理委員說:政府發一張公文,要大樓改善作無障礙設施,電梯要下降至坐輪椅可以按的到,門檻要打平,地下室的樓梯要改成無障礙設施,三至六個月要做好不然要罰30萬且是連續罰,年底在沒做到要停水停電,這是惡霸政府嗎,我們買的房子,需要你縣政府來幫我們管理嗎,當初建商蓋時為何沒此政策,現在要我們這些住戶在拿錢出來改建,你縣政府是給哪家拿好處
我們是電梯大樓,已經有15年以上,全棟21戶都是好手好腳,連柺杖都不需要拿,還有人故意爬樓梯當健身,這是在搞什麼政策,縣政府出一個政策我們這些老百姓就該死嗎,透天房子也有到四樓的也有五樓公寓沒電梯的是否也要有電梯有無障礙設施,希望縣政府給老百姓一個公平,如果要做全部只要是到2樓的通通做無障礙設施,不然我一定到縣政府抗議丟雞蛋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1

發表於 2013-5-31 00:36:10 |顯示全部樓層
應該不是縣政府訂的

以下法條第一段說新建公共建築物要有身心障礙設施

               第三行說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  這邊說的公共建築物不知道有沒有包括舊的

              透天的應該不算公共建築物, 所以沒在管有沒身心障礙設施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第57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
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
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
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
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
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
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
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1

發表於 2013-5-31 01:12:29 |顯示全部樓層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
之設施及設備。
看你這篇文章後,我會請主任委員把縣府公文po出來,主任委員已經回函給縣政府,現在等縣政府回文後,兩者一起po出來,你也說了是新建築物,而我們這棟是將近20年的大樓怎會接到如此的公文....怪哉耶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1

發表於 2013-5-31 10:19:27 |顯示全部樓層
我猜是得罪人了.
有認識人的話.找人去問問.
沒認識人的話.就把他搞大.
把他搞大.讓大眾公評.

使用道具 舉報

Rank: 1

發表於 2013-6-2 20:24:16 |顯示全部樓層
我也覺得很扯,冤有頭債有主,首先要改善要有法源依據,再者應該請建商負責,怎會是請住戶負責?

使用道具 舉報



手機版|版權聲明|聯絡一筆站長|網站服務|合作提案|關於沿著菊島旅行網站|網站成長史|

請尊重本站著作權規範,著作權保護說明;有任何意見歡迎寫信給一筆站長

copyright (c) 2011 沿著菊島旅行.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PT-design & K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