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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南訓練中心自辦職前訓練節電配線班(澎湖專班)招生囉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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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6 16:44: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        目的:為因應澎湖地區全面推動「低碳島計畫」及相關建設,並配合產業人才培訓需求,使參訓者於最短時間內習得配線相關知識及技術並獲得專業技能,藉此增進其就業與發展機會。

二、        招訓對象:年齡15歲以上,且符合下列一般考生或特定考生資格者
(一)        一般考生:
非在職勞工且未具雇主或公司負責人身分或日間在學學生,具就業意願之失業或待業者。又尚未取得本國國籍或戶籍具符合下列身份之一之失業或待業者,亦得報名。
1.        取得居留權或工作許可之新移民(含外籍配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2.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及符合移民法第16條第3項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該法第16條第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        特定考生:
除須符合上述一般資格之外,持有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稱本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失業職業訓練推介單」者,依本招生簡章第六條(一)項規定辦理參訓(於開訓前一個月內開立)。

三、        受訓(上課)時間、地點:
(一)        受訓(上課)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8時至17時(依課程表為主)。
(二)        受訓上課地點: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民族路63號。

四、        招訓職類
職類: 節電配線班
訓練時數:304小時
招訓人數:20人
訓練期間:103.04.07~103.05.30
受訓資格: 國中以上畢(肄)業或具同等學力



五、        報名日期:
(一)        一般考生:103年2月24日至103年3月14日17時截止。
(二)        特定考生:103年3月7日至103年3月14日17時截止。


六、        報名方式及資格:
(一)        一般考生:
1.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間內,至臺灣就業通(http://www.taiwanjobs.gov.tw)或本中心網站(http://www.svtc.gov.tw)/訓練課程。步驟如下:
                          方式一:臺灣就業通報名
(1)        輸入http://www.taiwanjobs.gov.tw進入臺灣就業通。
(2)        功能選項中「找課程」→點選訓練性質「職前」→點選訓練地點「澎湖縣」→點選包含已截止報名課程:「否」→點選「查詢」,點選欲報名之「訓練班別課程」,瀏覽課程介紹,點選「我要報名」,登入會員(如未加入會員者請先加入會員)。
(3)        勾選報名課程→送出報名資料→請先確認個人資料,再送出報名資料,即完成報名手續。
        ※未加入臺灣就業通會員者:
        請先加入會員,其餘報名步驟請依2、3步驟操作。輸入之「密碼」請自行牢記,俾便日後查詢課程及報名等使用。
                          方式二:本中心首頁報名
(1)        輸入http://www.svtc.gov.tw本中心網站,點選「訓練課程」→我要報名-臺灣就業通。
(2)        其餘報名步驟請依臺灣就業通報名2、3步驟操作。
2.至本中心報名:本人或委託親友填妥報名表於上班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8時至17時前)逕送本中心服務台)或本中心澎湖駐點服務處(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同和路33號3樓,電話:06-9265460),由本中心服務人員代為登錄網路報名表後始完成報名手續。
3.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訂定「自辦職前作業訓練作業原則」規定,一般考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適性、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且訓練崗位尚有缺額可供訓練時,不在此限:
(1)        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2)        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局或職訓中心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3)        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職前訓練課程。
(4)        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        特定考生:
1.        特定考生由本局所屬就服中心各站經適訓評估後協助於系統中完成報名作業,報名完成後需於報名期間內將相關資料繳交至本中心(教學股) 或本中心澎湖駐點服務處,免試正取及免試備取者皆須繳交,逾期視同未報名。
2.        特定考生請於報名期間(103年3月7日至14日)內至本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失業職業訓練推介單」。
3.        依據「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職業訓練免試入訓作業規定」,特定考生訓練期滿應以就業為優先目標,基於訓練資源分配公平性及有效運用原則,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不受理下列特定考生再次參加職業訓練:
a.        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b.        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局及職訓中心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者。
c.        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係指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
d.        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參訓紀錄,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者。但能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2)取得免試職訓推介單之非自願離職者,如有下列情事,本局所屬就服站不再開立免試職訓推介單,惟如經本局所屬就服站評估仍有職能落差而無法順利推介就業,就服員得基於專業判斷,開立「一般」職訓推介單以提供職訓推介服務,訓練單位並應配合職訓推介作業辦理:
a.        尚處於訓後六個月內期間。
b.        於中途離訓、退訓或訓期逾二分之一而提前就業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c.        無「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職業訓練」或「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局屬就服站認定顯有困難」等情事,而未至推介訓練班次報到參訓者,於開訓之次日起三個月內。
非自願性離職者經免試職訓推介參訓,並於結訓後就業而再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者,得不受前項原則限制。
(三)        其他規定:
1.        本中心接受在營國軍屆退官兵函送荐訓者,請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國防部93.12.28日會銜函頒之「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及95年7月3日函轉國防部「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補充規定」,需由其服務單位主管編階為少將(含)以上之單位荐送,不接受個別報名。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銜國防部於96年4月23日以勞職公字第0960501349號、選道字第0960004633號令發布第9條修正規定「荐訓單位出具荐訓證明文件,交由參訓官兵檢附該證明文件於各職訓中心訓練班次招生報名期間內逕至職訓中心報名參訓,逾期不受理;荐訓單位對受訓學員負篩選之責」辦理。
2.        若報名參訓身分符合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經本中心資格查驗確認後,參加甄試者於筆試後一律參加口試甄試,於口試成績酌予加分,再以二科合計總成績計之。另資格查驗資料分列如下:
(1)若屬身心障礙者報名參訓,請於報名期間將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繳交至本中心教務課教學股或澎湖駐點服務站,以利資格查證。
(2)若屬長期失業者,須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
(a)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
(b)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
(c)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請於報名期間內將勞保明細表(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申請日須為報名期間)及公立機構就服站開立之求職登記表(開立日期為103年3月7日後)繳交至本中心教務課教學股或澎湖駐點服務站,以利資格查證。
         若未於報名期間提供相關身心障礙者及長期失業者證明文件,供本中心教務課教學股或澎湖駐點服務站查驗者,視同一般考生。
3.        精神障礙者請於報名時,檢附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醫療諮詢單」,以利提供適切之訓練及服務。
4.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者報名,得提送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申請單,申請於甄試時提供適切協助與服務,未申請或未檢附者,視同無需求。
5.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錄訓評估,會同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員或督導辦理外,個案評估若有疑義者,本中心將另洽縣(市)政府職業重建窗口或各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協助提供專業評估或諮詢。
6.        持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失業職業訓練推介單」者,不得自行網路報名,需於報名期間內將推介單相關資料及畢業證書影本交至本中心教務課(教學股)或澎湖駐點服務站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7.        外籍配偶及持有外國學歷者,依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檢覆及採認其具有畢業資格之同等學歷並符合各職類參訓學歷資格,學歷證明須經認證。

詳細資訊~歡迎參考台灣就業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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