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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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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很無言的尾牙餐廳    關閉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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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2012-2-3 19:44:31 |只看該作者
k2k2 發表於 2012-2-3 16:23
其實
很想說
.........

此話怎說,想聽聽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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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2012-2-3 21:17:3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阿財 於 2012-2-3 21:20 編輯
sin 發表於 2012-2-3 17:15
表面上您好像很懂法律,但?算了......,本人不予置評。
刑事部分
1.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 ...


打錯了 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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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2012-2-3 21:44:5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in 於 2012-2-3 22:04 編輯
小歐站長 發表於 2012-2-3 19:44
此話怎說,想聽聽你的意見


站長:算了。到此為止吧!您回應的站內規定是給我的,我已充分理解即可。我不希望再引起無謂的爭端!
我剛剛才去探望一位身患嚴重憂鬱症的朋友,見他因長期服用控制藥物,眼神顯得恍惚時,而感到心疼!生活的壓力已經讓人感到喘不過氣了,何苦再去做「意氣之爭」!沒錯,我們連誰是誰都搞不清楚,想「成案」提告的構成要件都難(我的律師回應給我的)。因此個人感受性的文字,實不宜渲染,免得產生不必要的怨懟。如果用文字去凌遲任何人,或者我曾以此行徑去對待某些人,我都將以本次的經歷為戒,期許自己改過。「自信」與「自負」雖一字之差,但意境卻有著天壤之別。我的修為還不上軌道,即使面對別人用不削、挑釁,'諷刺的言語,實該有雅量去接受的,這些年真的是白混了。唉!
眼看風光一世的好友正與疾病對抗,期待他能早日康復,風華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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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2012-2-4 00:35:36 |只看該作者
整個留言板這樣看下來感覺真可怕 ...

用餐心得講到後面就是要告來告去 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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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發表於 2012-2-4 01:41:4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陳凜 於 2012-2-4 02:03 編輯

我大概知道是說哪家餐廳了
真的是我猜的那家餐廳的話

我本人和我的家人常去吃那家餐廳
甚至我和我男朋友也去吃過
個人是覺得菜色沒什麼問題,而那裏的章魚我也吃過,獨特的口味(每個人口味不一樣),但不至於說腥味很重
而風評好自然有其過人之處,不然也不會有名

注意:以上是個人感覺


而說到法律,而上面注音發文者說去吃這間餐廳,但並沒有註明是哪間餐廳,而他所說的女客人和同行的人
也並沒有指名道姓,更何況只是發表自己的感受,陳述自己所聽的話,並沒有特意攻擊或誹謗某人

而你所說的(不僅是食物本身的品質問題),和(畢竟要客人去習慣不新鮮的食材,真的太難了。而且用了大量的辛香料爆炒都壓不過去的味道)

而所說的北辰店家也大概能影射出哪間餐廳

而在沒有確定材料新鮮不新鮮,品質有無問題的狀況下發出此言
損害店家的名譽
算是對店家誹謗
假如材料根本沒有不新鮮
店家反而可以提出訴訟的喔


而以上本人現在也只是陳述自己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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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發表於 2012-2-4 06:38:1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in 於 2012-2-4 07:05 編輯
陳凜 發表於 2012-2-4 01:41
我大概知道是說哪家餐廳了
真的是我猜的那家餐廳的話


是的!每個人都可以伸張自己的權益,更可各自闡述自己所見的事實!我不會迴避任何有關法律的問題,即使自己有觸法也是一樣。食物的鮮度與產季和保存有關,店家面臨客訴的處置態度是個人感受問題!整件事的滿意或不滿意,當日在場的人感受最直接也最清楚!
這是我發的抱怨文,是我當日主觀的感受,如果觸法,被害當事人絕對可以興訟!至於我個人則是不想將此事再擱於心上,因為這已經影響我的生活品質了,有違當初離開商場返鄉休養的目的!
在此強調每個人都可以有正反兩方的意見中闡述,而相對的正反不同的意見絕對可以彼此見容的。謾罵,諷刺、挑釁、要脅,等等情緒性文字都不該在公開的論壇中發表。尤其當自己受傷時並不代表自己就有權利拿刀去傷害別人,更別說是旁觀者了。

在此,我謝謝大家對於此文的種種回應,不管回應的初衷與心態為何,本人亦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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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發表於 2012-2-4 08:37:1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2-4 10:19 編輯

整個討論串
如同泡了水的雞肋

抱怨文歸抱怨文
法律知識歸法律知識
是兩回事
有些事,不說,得不到個明白
莫說世上有真理
只是若把謬誤圈成理
指著鹿說是馬
惹人噁心
更別說把道德塗敷在瞼上充當面膜了

文字洗煉到一定的程度
拿來作態,淨如旦角粉墨登場
只可惜
大字不識幾個字的草包 我
瞧不出個中端倪
更別說寓意了
如果有寓意的話

而我的好奇來自於自己知識的貧瘠
有感法學菁英的先進願意施教
愚如我者
應 如沐春暉
並 痛感德澤
只是在感激零涕之餘
小的出現個卑微的不懂
怎麼〔律師〕對這個案例的見解這會兒和我這個法律門外莽漢相同了?
自認法學修養深厚者怎麼會接受這〔律師〕的意見?
恐怕這不是在淖在次級文化中不得自拔的我可以想像的
也許這是自我感覺良好者餘光未能及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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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發表於 2012-2-4 09:32:11 |只看該作者
k2k2 發表於 2012-2-4 08:37
整個討論串
如同泡了水的雞肋

感謝賜教,銘感五內!雖有官司的經歷,卻無法研的專業。自我感覺良好,應該是有某些成分在內,但在尊重專業的前提下,我這個門外漢自然該閃到一邊去。
「道貌岸然」的確令人做噁,事事與人為惡的下場,自己是最清楚的。何苦?我得,我失,都是一種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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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2012-2-4 13:32:24 |只看該作者
sin 發表於 2012-2-2 23:57
還有,我已經要求站長將您的相關資料與以回覆,你應該很快會接到我的存證信函! ...

我不是愛惹事生非的人.只是事事求證.不隨風起舞.對於我的言論照成您極度的不滿與憤怒.我能理解.如果你想告我.也請你舉證我聽說的這件事的主角是你.相對的.我想請問你.你此篇言論已傷害到那店家商譽.(真要查起來你所傳的私訊都是證據.)那你又犯了哪一條?凡事想想"相對論".多站再另一個角度想.我想~事情就也許輕鬆許多.不在處處尖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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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2012-2-4 13:54:31 |只看該作者
小徐師傅 發表於 2012-2-2 22:38
請勿使用注音文.謝謝配合!

科科~我搶了smilelong 的職務.

拍謝拍謝~以改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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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表於 2012-2-4 15:19:11 |只看該作者
喝杯水休息一下吧!
整理一下理智的思維會比較好一點喔!
大家聊聊開心點就好了,不要把氣氛弄的如此僵硬,
不妨大家到戶外到廟宇走走,放鬆一下心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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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發表於 2012-2-4 23:54:03 |只看該作者
這樣以後是誰敢抱怨 = =

打個文就有人跳出來說我要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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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表於 2012-2-5 18:14:26 |只看該作者


嗯..............我想說

何不請站長把此篇關掉或刪掉

這網站不是只有澎湖人會來看而已!

還我們一個乾乾淨淨的論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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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純為個人感想 大家可以當作沒看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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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發表於 2012-2-6 15:21:44 |只看該作者
立偉 發表於 2012-2-5 18:14
嗯..............我想說

何不請站長把此篇關掉或刪掉

此文並無違規事項,討論串也有其他板友發言且無謾罵失控之狀況
我不宜刪文及鎖文

若此文原PO想中止討論或避免爭端擴大,可自行修改文章內容及來信要求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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