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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in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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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不明    關閉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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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2012-8-1 09:59:14 |只看該作者
原PO是說海洋牧場的網站!在定價上不清楚!!然後一行人到了澎湖玩之後!上了該公司的海洋牧場後.老闆娘把一個虛歲七歲的小孩算成人價~抱怨說怎沒事先說清楚!人都到了海上了~只好硬著頭皮花這筆錢.而事後證明是該公司一樣是算兒童價錢給了這個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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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2012-8-1 10:09:44 |只看該作者
看起來這樣的誤會都是因為現金交易, 而且沒有制式化契約/收據的關係, 請問澎湖的這類海上平台, 都是這樣模式運作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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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2012-8-1 11:51:07 |只看該作者
jdyang 發表於 2012-8-1 09:12
很亂的討論串~原文看不到了, 似乎是原PO自己搞錯
不過看下來大致上是算錢金額的消費糾紛
我是覺得這種事情 ...

“fanisy跟cyf1006  兩人應該不是兄妹就是姊弟”

澄清一下,我是之前在那邊短期打工的,但現在已經離職,而這次從fanisy口中得知網路上發生遭到誤會抹黑的事情上來發言,只是想要以個人立場說句公道話,沒有代表公司發言的意思。

至於j大看名字推測我們是兄妹或姊弟,只能說您誤會了,我們沒有任何血緣關係。

“看起來似乎是業者, 但是原PO又說不是你們”

現在的狀況不是對號入座,而是有必要跳出來澄清,因為最一開始的原文我有看到,原po有直接說是“田媽媽”將小孩算虛歲硬是收了大人的錢,關於這個我有兩點想要說:

1.收錢的部分,以我在那邊打工所見,公司不曾以虛歲計算客人年齡(想也知道這太太太誇張了!!),然後我也想說會不會是老闆娘一時粗心,於是跟她查證,確定原po這筆消費記錄,該名小朋友實歲未滿7歲,以小朋友的價錢計算!

2.針對原po屢次修改自己的原文以及底下回應這點,我認為既然最初原文引起了底下許多網友對田媽媽的躂伐,對該家業者已經造成傷害,那麼事後發現自己搞錯,就應該把真相回歸大眾、說明事情始末正式一點地道歉,而不是隱藏自己的疏失,修改文章說自己不是在講田媽媽來逃避可能的法律追溯。

最後我想說,對原po無意冒犯,只是希望有誤會大家能夠說清楚,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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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2012-8-1 12:35:0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dyang 於 2012-8-1 13:24 編輯

抱歉 誤以為你們有血緣關係
因為我看到老闆姓陳

FB上面你們兩位又是元貝的網頁管理員才有此聯想

http://www.facebook.com/pages/%E ... 84868848587?sk=info

不過既然不是當事人 其實也沒什麼公道話可說 畢竟各說各話的機率很高
你說你對我說我對
但原PO最後是道歉說他搞錯了 也說不是元貝...現在你又出來"講清楚"  = =
那到底跟原PO發生糾紛的是哪間啊?(看之前的文章連漁場的發言人也不確定樓主說的是誰?)
這種單純的交易糾紛法律追朔上也很難判定誰說的對?因為我猜雙方應該是什麼證據都沒有
之前我也說了 澎湖都是現金交易的

原PO不想走法律路徑 其實我們第三者也無法說什麼 人家就是要息事寧人了 我好像在這搗亂 orz

我還是覺得重點在於.....開個發票不就沒事了....收多少錢一目了然
今天原PO如果堅持說有多給錢 漁場部分也不能說什麼, 開發票才是保障雙方的動作
當然...也可能是原PO對完發票後才電電的 (開個玩笑 原PO別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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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發表於 2012-8-1 15:33:4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阿凱凱 於 2012-8-1 15:38 編輯

原PO的原文   一開始有看的人  都應該知道是在說哪一家....
若是原PO自己搞錯  對業者的傷害已經造成  畢竟看過這篇文的人不少....


雖然原文刪掉了  但GOOGLE一下  庫存頁面還是可以看到原文....
網路走過必留下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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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發表於 2012-8-1 16:29:31 |只看該作者
其實前面討論很多了, 即便原PO道歉了,  業者可能傷害也造成了
但我是覺得, 出來做生意的, 這種消費糾紛算是很基本很基本的吧?
再好的賣家也會有負評的啊, 這時業者是應該跟消費者槓到底, 還是該檢討如何避免下一次的傷害比較實際?
(算錯錢, 各說各話, 各行各業都會遇到, 何況目前沒有各說各話, 消費者承認錯誤了)

現在要做的應該是未來如何避免這樣的事情再度發生!

建議業者, 費用標示清楚點, 紅字放大

另外就就是現場立即開發票或是收據嘛~ 一人一份留底
就不會有費用不清楚的問題啦

費用規則方面清楚明嘹 相信也能讓業者的傷害減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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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發表於 2012-8-1 16:36:0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jdyang 於 2012-8-1 16:36 編輯

抱歉上面那篇文章的立場可能不夠中立
因為我還是比較站在消費者這邊的, 我會想到如果是我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除了道歉也只能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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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發表於 2012-8-2 13:10:17 來自手機 |只看該作者
jdyang 發表於 2012-8-1 16:36
抱歉上面那篇文章的立場可能不夠中立
因為我還是比較站在消費者這邊的, 我會想到如果是我遇到這種情況該怎 ...

看了好久⋯
總之報價透明化,依規範執行,落實開立發票,就不會有這些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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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2012-8-16 10:47:31 |只看該作者
我是樓主的朋友,  因為這件事店家已經提出告訴, 樓主不便做說明, 提醒網友們注意自己的發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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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2012-8-17 07:25:33 |只看該作者
這樣也要告?? 業者也太小題大作了~

走到這一步雙輸的局面真令人遺憾
身為消費者提醒一下樓主
如果是因為業者自己有錯在先(沒有現場開發票)
而導致樓主的誤判, 走法律途徑我看對業者也沒甚麼好處

雖然可能性不高, 我還是希望
等到最後有了結果, 樓主能把整件事情說清楚點
別讓這個討論串亂七八糟不明不白的
也可以讓大家知道日後出去消費要注意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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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表於 2012-8-17 09:24:1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8-17 09:42 編輯

業者針對此事提出告訴,是業者本身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
然而此權益是否被業者誤認遭受到惡意的傷害,而必須以提告才能達到維護商譽的程度?
殺雞儆猴的方式,是否合宜?
各位網友心中自有看法
看到這事,讓我想起武俠小說中的一種功夫:七傷拳
此拳傷敵七分,自傷三分

不管案件開始和結果如何
一個必須正視的問題,業者為何不當場開發票,原因為何?
此原因是否違反財稅相關法律?
開板大曾說(大意如下),回台之後的幾天,仍然要不到發票來對帳
而導致她算錯帳,誤解業者超收費,而發此抱怨文

一團絲
如何解?
愈解愈亂
傷敵七分還算夠本
怕的是,要是只傷敵三分呢?
這算盤當初是怎撥的?


藉這個板,好意的勸告各位網友
1.別以為抱怨板,可以免責
2.別以為讚個聲,可以沒事(別人一樣可以告你)
3.別以為敲個字,可以隱身
4.看到抱怨文,別直覺式的回文,腦子用點力想想,也問問自己,你知道真相嗎?真要舉著正義的大旗吶喊,也得先在文字上迂迴點,別公親變事主,壯志未酬身先死,至於想知道哪家店,PM問
5.有真實證據或是可受公評之事,不然,文字節制點,要懂閃字如何用
 

疑問:
不當場開發票算不算可受公評之事?
因業者不當場開發票與板大對帳錯誤而誤解業者,這一連串的錯誤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萬事和為貴,有句話不是這麼說:和氣生財嗎?
希望板大在官司之後(不論勝負),能POST檢察官起訴書或是不起訴書來瞧瞧,或是法官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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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發表於 2012-8-17 09:29:5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8-17 09:43 編輯

101年08月17日 4465的點閱率

瞧瞧這事的後續發展
七傷拳,到底傷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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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表於 2012-8-17 10:42:45 |只看該作者
既然已進入司法程序
我想就先暫停此文章的討論
以免節外生枝

畢竟事情的真相如何? 誰對誰錯?
我們不是雙方當事者,不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
根本無從判定

K2板友最後對網友的提醒說的很中肯,值得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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