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著菊島旅行-澎湖自助旅行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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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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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很無言的尾牙餐廳    關閉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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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1-12-30 10:54:46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昨晚興高采烈的去北辰一家在當地頗具知名的餐廳參加尾牙宴,但是從上的第一道冷盤開始就讓人極度質疑與失望。10人一桌的菜色少不說,連量都讓我這個女人覺得吃不飽。這也就算了,最讓我為之氣結的昰其中有一道炒小章魚,味道有極度嚴重的腥味(就是哪種重覆解凍好幾次的海鮮所產生的味道),當下差點讓自己吐出來,為了再次確定這不正常的味道,我的另一位同事也吃了一口,隨即放下筷子對我點頭。而另一桌的同事也做出同樣的反應。當下我這個澎湖人就反映了這個問題,但老闆卻說這是澎湖當地的海鮮,是我們自己吃不慣。我當下很傻眼更是生氣。店家拿不新鮮的食材,即使用了大量的辛香料爆炒都壓不過的異味,然後擺上桌賣給客人,竟然還怪客人自己吃不慣!這到底是身為澎湖人的自己該做啥感想!於是,我以不悅的口吻回覆說:這真是砸了咱澎湖海鮮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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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1-12-30 23:42:53 |顯示全部樓層
請樓上兩位版有收私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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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1-12-31 19:10:14 |顯示全部樓層
是呀!過去對這家餐廳還蠻有著正面評價的說,所以在過去都會推薦給自己民宿的客人可以前往嚐「鮮」!但從這次的尾牙宴後,這家餐廳確定會從自己的推薦名單中剔除,因為這不僅是食物本身的品質問題,連老闆處置客訴的態度與方式都有嚴重的問題。我知道創業維艱,守成不易,但餐飲業有著別於其他行業的社會責任,因為餐飲對大眾的影響太大、太直接了。畢竟要客人去習慣不新鮮的食材,真的太難了。而且用了大量的辛香料爆炒都壓不過去的味道,難道身為也是廚師的老闆自己會不清楚嗎?我也是一位有廚師證照的上班族兼做飯給家人吃的歐巴桑,又是道地的澎湖人,海鮮從小吃到大(我的媽媽是鎖港人),啥樣的海鮮該是啥滋味難到自己會不清楚嗎?我不知道老闆是否因為看我們這兩桌客人都是外地人的樣子(吃公家飯的行業),所以才以不習慣澎湖海鮮的味道來掩蓋這樣的錯誤。唉!希望澎湖能創出一間百年老店的餐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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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1-12-31 22:52:58 |顯示全部樓層
我不知道這是因該店的疏忽而造成的單一個案,或者是業者有著想清庫存的僥倖做法。但畢竟當客人反應用餐上的問題時,不應該一昧的推卸責任!撂下一句是我們吃不慣為由來掩飾自己有問題的產品。好吧!就當我們是吃不慣這樣的商品好了,當下是否可以用溫和的口吻表達呢?而不是帶著一臉的不悅前來指控。原本服務與商品是同樣的重要,可以是互補也可以是共損。想當然,此商家選擇了後者,遺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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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2-1-4 09:26:37 |顯示全部樓層
以上版友已全數發私訊給各位,如有遺漏,敬請再次提醒與見諒!最近有點小忙,所以回覆後已造成與我同樣的憾事的版友,只能安慰您!如果沒有,哪就恭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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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2-2-2 23:44:47 |顯示全部樓層
我愛澎湖 發表於 2012-2-2 22:28
聽你講ㄉ這麼氣憤.所幸去他店直接點ㄌㄧ盤來吃.我發現味道不但有古早味(就是用那個黑糖+蒜 ...

對於你的論點我予以尊重!但也請尊重我所遇到的狀況!畢竟你點的、吃到的不是與我同一盤,所以我認為你的這篇發表的文章極度不尊重當事人。至於你說現場與我共餐的同事有對我本人產生某些負面的評論,我會一一去求證。倘若真有其事我會對我自己的同事提出相關的法律訴訟!倘若未有其事,我則將對你及店家提出法律追訴。
發表網路言論請就事論事,提及他人負面言行時,要小心求證並不該在「聽說」的情況下貿然發表。你的這篇文章已經涉及某些法律的層面問題!發表前要三思。但因對本人與同事已造成傷害,故只有訴諸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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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2-2-2 23:57:15 |顯示全部樓層
我愛澎湖 發表於 2012-2-2 22:28
聽你講ㄉ這麼氣憤.所幸去他店直接點ㄌㄧ盤來吃.我發現味道不但有古早味(就是用那個黑糖+蒜 ...

還有,我已經要求站長將您的相關資料與以回覆,你應該很快會接到我的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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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2-2-3 00:29:41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sin 於 2012-2-3 00:49 編輯
Cocktail 發表於 2012-2-3 00:06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他敘述有關你同事對你的言論,如果屬實,你就要提出訴訟?
是要用什麼樣的法律條文 ...


因為「餐廳」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屬於公開的公眾場合!因此倘若有任何人(在此有網友說是我的同事)於此公開場合的情況下發表不實且損及個人名譽言論時可以提出「公然侮辱」或「公然誹謗」的告訴。相對的如果我的同事沒有說,而是餐廳或於公開的網站上發表損及個人名譽的不實言論與文章,則兩者依然同樣觸法。我打過這樣的官司而且勝訴了,為遏止不當與不實言論對人產生心理或生理的傷害,是該提醒大家,守住「道德」的最後防線。(如果有人逾越了底線,你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損及個人權益,並要求對方「舉證」,如果對方願意道歉,你可以選擇原諒或提告,但對方在無法舉證而態度欠佳的話也許交給法律未償是件壞事)。願天下皆無事,庸人何自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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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2-2-3 10:19:52 |顯示全部樓層
小歐站長 發表於 2012-2-3 10:08
沿著菊島旅行網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無法提供註冊網友的相關資料
除非有檢警等相關單位行文要求配合調查 ...

謝謝站長的回應!我將全權委請律師研議,於狀況確定後,再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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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2-2-3 17:15:22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sin 於 2012-2-3 18:08 編輯
k2k2 發表於 2012-2-3 16:16
依此案例
當事人是可以提告
當事人覺得自己權益受損時就可以提告


表面上您好像很懂法律,但?算了......,本人不予置評。
刑事部分
1.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所謂侮辱,指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其實質內涵需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公然侮辱罪最重本刑僅為拘役,追訴權時效僅為一年,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如果進而編造不實文字、圖畫在網路上抹黑、抹黃他人,更有可能因此構成了加重誹謗罪。網路所提供的虛擬隱密性與距離感,無法讓我們的言論免責。
2.誹謗與公然侮辱,雖然都是妨害名譽,但兩者不同。誹謗必須有具體指陳的事實,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但對於所誹謗的事,能證明為真實,不罰。不過如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在此限。
3.公然侮辱是指藐視或不尊重的行為,無關真實與否,即使是抽象的謾罵、羞辱,只要使人感到社會、道德評價被貶損就算數,但須以「公然」為要件,也就是達到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
另民事部分:
1. 請求賠償金額:
依民法規定,因名譽權受侵害而得請求賠償者,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須顧及合理性。依目前實務上所見,須考慮下列因素:

1. 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
2. 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
3. 加害人行為之可非難性。
4. 被害人所承受的痛苦程度。

精神撫慰之具體金額,自新台幣數千元、一萬元至一百萬元不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做最後決定。

2.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謂回復名譽,具體措施如要求媒體更正、登報道歉等。

以上提供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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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2-2-3 18:42:07 |顯示全部樓層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再回應某些人,我亦枉然!祝福各位龍年行大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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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2-2-3 19:21:15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你的提醒,我亦會深思自己是否有不當之處。畢竟擁有犀利的筆鋒,過激的嚴詞並不代表自己的能力與學問!能從所遭遇的人、事、物中學習正確或錯誤都是屬於「後知後覺」的人生。我在某些人的回應中看到了過去的自己,所以我失去了很多人世間珍貴的東西。每個人都會為自己錯誤的言行付出代價,包含我自己。所有的事如果經過爭執就能釐清對錯,這已經是萬幸。
彼此陌生的人都能相互挑釁、諷刺、要脅,看到這樣的自己著實難堪!並對這樣錯誤的行為致歉!
我已從同事口中了解事件的始末,在即將展開新的人生之際,我選擇了我認為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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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2-2-3 21:44:55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sin 於 2012-2-3 22:04 編輯
小歐站長 發表於 2012-2-3 19:44
此話怎說,想聽聽你的意見


站長:算了。到此為止吧!您回應的站內規定是給我的,我已充分理解即可。我不希望再引起無謂的爭端!
我剛剛才去探望一位身患嚴重憂鬱症的朋友,見他因長期服用控制藥物,眼神顯得恍惚時,而感到心疼!生活的壓力已經讓人感到喘不過氣了,何苦再去做「意氣之爭」!沒錯,我們連誰是誰都搞不清楚,想「成案」提告的構成要件都難(我的律師回應給我的)。因此個人感受性的文字,實不宜渲染,免得產生不必要的怨懟。如果用文字去凌遲任何人,或者我曾以此行徑去對待某些人,我都將以本次的經歷為戒,期許自己改過。「自信」與「自負」雖一字之差,但意境卻有著天壤之別。我的修為還不上軌道,即使面對別人用不削、挑釁,'諷刺的言語,實該有雅量去接受的,這些年真的是白混了。唉!
眼看風光一世的好友正與疾病對抗,期待他能早日康復,風華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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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2-2-4 06:38:12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sin 於 2012-2-4 07:05 編輯
陳凜 發表於 2012-2-4 01:41
我大概知道是說哪家餐廳了
真的是我猜的那家餐廳的話


是的!每個人都可以伸張自己的權益,更可各自闡述自己所見的事實!我不會迴避任何有關法律的問題,即使自己有觸法也是一樣。食物的鮮度與產季和保存有關,店家面臨客訴的處置態度是個人感受問題!整件事的滿意或不滿意,當日在場的人感受最直接也最清楚!
這是我發的抱怨文,是我當日主觀的感受,如果觸法,被害當事人絕對可以興訟!至於我個人則是不想將此事再擱於心上,因為這已經影響我的生活品質了,有違當初離開商場返鄉休養的目的!
在此強調每個人都可以有正反兩方的意見中闡述,而相對的正反不同的意見絕對可以彼此見容的。謾罵,諷刺、挑釁、要脅,等等情緒性文字都不該在公開的論壇中發表。尤其當自己受傷時並不代表自己就有權利拿刀去傷害別人,更別說是旁觀者了。

在此,我謝謝大家對於此文的種種回應,不管回應的初衷與心態為何,本人亦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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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2-2-4 09:32:11 |顯示全部樓層
k2k2 發表於 2012-2-4 08:37
整個討論串
如同泡了水的雞肋

感謝賜教,銘感五內!雖有官司的經歷,卻無法研的專業。自我感覺良好,應該是有某些成分在內,但在尊重專業的前提下,我這個門外漢自然該閃到一邊去。
「道貌岸然」的確令人做噁,事事與人為惡的下場,自己是最清楚的。何苦?我得,我失,都是一種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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