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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酒犯法甘有罪?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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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2-2-6 21:27:2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2-7 17:20 編輯

朋友問我一個法律上的問題
因時間的問題,回答的有點匆促
怕引起誤認,特別整理一下再回覆
問題大概是來自這些天有關精神障礙者殺人的社會新聞
大家就來聊聊一起討論

若與本板立旨不符,請逕刪

我儘量以白話和簡省的方式來說

責任能力
由於在刑法中行為人因一定之犯罪行為而有負擔刑事責任的資格,稱之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分二個方面
 一是生理方面,即年齡狀況:刑18:未滿十四歲者係無責任能力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及八十歲以上者係限制責任能力人,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者係完全責任能力人。
 二是精神方面,即精神狀態:


此部份即是這次我們要說的


94年以前刑法19: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是法律名詞,
意義: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區別在於對於外界事務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有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若非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為精神耗弱。

因為心神喪失之規定適用過於嚴苛,以致實務上若干精神障礙不適用的問題
例如妄想病症患者,對外界事務知覺理會及判斷能力,與一般人相較並無不同。結果無本條之適用,有違刑法「有責性」原則,即無責任能力者,無犯罪之法理。

是故94年2月才修法
刑19: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1項)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2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3項)

白話一點來為刑19說明:
(第1項):精神喪失:無責任能力,不罰,但大都會強制治療

(第2項):精神耗弱:得減輕其刑

(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有責任能力,以故意論,罰,裝瘋賣傻就罰死你!
      
  原因自由行為,喝醉酒而達到第1項或第2項精神狀態之情形而違法,就用第3項處罰


以上,非所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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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達人

2#
發表於 2012-2-6 21:47:06 |只看該作者
可否請教k2大對這躁鬱症則新聞的看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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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2-2-6 22:17:3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2-10 10:59 編輯
圓仔花 發表於 2012-2-6 21:47
可否請教k2大對這躁鬱症則新聞的看法
謝謝


上則新聞所涉及適用的應是民法
在民法中對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具行為能力亦加以區分
也一樣依年齡和精神狀態來區分
更簡單的說
在民法中區分行為能力的重點是在於意思之表示
亦即行為人有無能力將內部之意思正確的表現於外部

亦即
民法屬於一種任意法,基於私法自治的原則下,權利變動乃基於法律行為為中心;而法律行為的基礎,當然係出自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簡單的說,當事人把自己內心的想法、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行為,則稱為意思表示。

契約
簡單的說,是兩造合意之表示,而顯示於外部,產生法律之效果。

然而當行為人因年齡或精神狀態,而處於無法表示意思或是意思表示不完全或有錯誤瑕疵時,得主張該契約無效撤銷該契約。

民法中的意思表示,落落長,我儘量簡單白話,希望可以幫大家簡省時間瞭解

迎大家指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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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2-2-10 10:38:02 |只看該作者
找到一則契約時並無行為能力主張契約無效的案例


http://tw.news.yahoo.com/%E5%85% ... 2%AC-041552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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