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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款的建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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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1 21:37:56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hx0918724493 於 2011-11-21 21:41 編輯

初次看到各位對這事情那麼熱烈討論在下我想提出幾個問題..請問各位先進
壹建商(以下稱甲)既然房屋售出給屋主(以下稱乙)房屋所有權利包含人事時物皆為雙方誠信互惠之原則下進行但目前看來甲雖然單一想取回所寄放之水塔接踵而來的是...1.隱瞞房屋鑰匙有備份私入他人空間法律責任....2.對乙方的精神損害永遠難以金錢彌補的回來3.甲的商譽也因此傷害極大...4水塔既然為房屋設備驗收後逕自拆除其刑民事責任請各位提供....其一違反建築法規驗收項目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後核發許可.....其二水塔為通過驗收後應完整販售給乙方這部分水塔是誰的但甲又拆除運走刑民事為何 .
貳雖然情理皆要..但法也要遵守其規範不然太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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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2 08:43:18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hx0918724493 於 2011-11-22 08:54 編輯

在借皮克的版面對賣場的事情做一個看法回復
1.警方認為不構成竊盜(因為沒出賣場)但實際我認為構成毀損罪...因為賣場商品包裝及防竊條碼已被現行犯撕毀...已是不爭的事實
2.如果犯行後態度深具悔意日後可作為減輕刑罰之依據...
3.被害人為公司...員工為證人...至轄區派出所做完筆錄後由警方將全案送檢察署
以上是我的說明如有疑問請各位先進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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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3 15:43:07 |顯示全部樓層
先不管誰說構不成竊盜或者毀損...嫌犯把公司的物品先藏起來...他意圖就是進行他毀損或竊盜的目的......接下來毀損外包裝....這一部分是不容許任何爭辦的事實(逃避收銀台的條碼警示器後完成他竊盜的目的)....所以說毀損他人財物是事實..但今天誰說都不算數.....先打110再說....移送地檢署.....起訴後送法院....法院最終判決....才能定罪......我們在這邊談應該有點花時間....但如果遇上現代恐龍法官絕對.............如果遇上宋朝包青天那他可沒那麼幸運囉.....金妮麻...記得要人證物證還有原告被告具成事實此成就叉翅難飛囉...不要氣餒...雖然法律難懂...但用心去問...應該找得到妳要的...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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