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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陳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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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款的建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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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1-11-23 14:20:35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1-11-23 14:37 編輯

就賣場的案例而言
竊盜罪必然是無法成立
而毀損罪同樣亦無法成立

何謂毀損?
以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方法為之,均必使原物喪失其效用者,始屬相當,若僅損壞文書(物品、建築物),而其效用仍存者,因本罪無未遂犯之處罰規定,自不成立犯罪(參見四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四號判決意旨)。

行為人撕開滑鼠的包裝,對於滑鼠的效用並無破壞至達其失效用
所以客觀構成要件不符
毀損罪不成立

當然,我知道你還想再問什麼
包裝被損壞了,總該可以告他個毀損罪了吧!
關於這個可能又要扯上價值說的可罰性
另一說物的價值在法的觀點上都一樣
違法就是違法沒有多一點的違法或是少一點的違法
然而撕毀包裝還是無法成立毀損罪
黏起來不就又可以用了?
頂多,包裝被打開,買下來就是了
你連侵權都告不了他的

因此,都說了,抓賊,要有耐性的咩!

金妮麻對法有興趣!?

另外
法條的規定必有其欲保護之法益
所以我們才立法
然而將法明文之精神乃是要保護我們不受明文法以外之侵害
這是法學入門的幾項原則之一
所以才會審視內在的意圖和外在的行為與一罪的成立要件是否相符合(還包括違法性,阻卻罪責...啥咪碗糕的)
叫做構成要件該當或不該當
唉!當來當去,我從來都沒瞭解過~哈

總之,論法時,需要心平氣和
至於是否要懲治未達現行法規定違法之行為的行為不良之人
要靠社會的氛圍
這個要扯上很多,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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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1-11-23 15:43:07 |只看該作者
先不管誰說構不成竊盜或者毀損...嫌犯把公司的物品先藏起來...他意圖就是進行他毀損或竊盜的目的......接下來毀損外包裝....這一部分是不容許任何爭辦的事實(逃避收銀台的條碼警示器後完成他竊盜的目的)....所以說毀損他人財物是事實..但今天誰說都不算數.....先打110再說....移送地檢署.....起訴後送法院....法院最終判決....才能定罪......我們在這邊談應該有點花時間....但如果遇上現代恐龍法官絕對.............如果遇上宋朝包青天那他可沒那麼幸運囉.....金妮麻...記得要人證物證還有原告被告具成事實此成就叉翅難飛囉...不要氣餒...雖然法律難懂...但用心去問...應該找得到妳要的...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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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1-11-24 09:35:1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1-11-24 09:40 編輯

罪是否能成立是一回事
提不提告又是一回事
提告之後是否被起訴還是另一回事
起訴了是否會被判有罪還是另外一回事

提供幾個方向大家思考一下

賣場是開放式陳列貨品場地
在整個賣場內的貨品都是在商家的支配之下
雖然把貨品放進包包內,該貨品依然在賣場範圍內,尚未脫離商家的支配
因此若有可能成立竊盜罪,也只是未遂的問題

竊盜罪是否成立,在主觀上須有意圖不法之所有
雖然行為人把貨裝進包包內
並無法證明有不法之意圖
畢竟開放式陳列的賣場
付款處大部份都是在出口處
因此在離開出口處之前,行為人還是可以付款
能說他竊盜了嗎?

罪的成立,要所有的要件都符合才能成立
也就是說只要有一個要件不符合
罪即不成立
是否提告
是否移送
與論罪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事

也許,可以慢慢改變對法的刻板印象
不是法不公
若有不公的情形時,問題也不在法
問題的癥結是在於
人是所有問題中最大的問題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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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島大金主

24#
發表於 2011-11-24 10:45:0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金妮麻 於 2011-11-24 16:15 編輯
k2k2 發表於 2011-11-24 09:35
罪是否能成立是一回事
提不提告又是一回事
提告之後是否被起訴還是另一回事


所以...以此案例...

發現"賣鹹魚的販人"時...

要不動聲色...

等他的雙腳都踏過收銀機後...

然後必需在監視器的拍攝角度都很完美的鏡頭下...

一把抓住他...

這樣...就告得成了吧...

呼...想抓賊並讓他可以"依法辦理"...還真的很累人哩...

還好我不是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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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1-11-25 05:36:06 |只看該作者
感謝K大以及各位,真不好意思自家的事情拿出來讓大家幫忙解問。
經過此事件的驚嚇過後,我倒不至於要追究到底,內心對於建商的疑問終於打開,不然我還傻傻覺得…明明是不對的行為但建商確讓我覺得那行為好像是合理的。我想除了我驚嚇到,那建商應該也嚇很大,因為大概從來也沒人向他反映過這個問題,以後他應該要更謹慎才是。

不過那鑰匙還沒還我的意思,我想我還是摸摸鼻子花錢重新換鎖…那鎖2500元跑不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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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島大金主

26#
發表於 2011-11-25 09:33:5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金妮麻 於 2011-11-25 09:34 編輯
陳皮克 發表於 2011-11-25 05:36
感謝K大以及各位,真不好意思自家的事情拿出來讓大家幫忙解問。
經過此事件的驚嚇過後,我倒不至於要追究到 ...


我想建商應該也只是單純的想拿回水塔...只是事前事後都沒有打聲招呼...做法是比較"粗線條"一點...比較欠妥當...
要是我...人親土親...且不是惡意的...在向建商表達我的不舒服後...我也是會選擇自己花點錢換了鎖...心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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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1-11-25 10:49:02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1-11-25 11:12 編輯

法律,我不是專家
只是把案例的解答當成是一種複習
以前曾辛辛苦苦學來的東西
現在卻從時間沙漏中悄悄流逝
有點不甘心
哈~
竊盜罪的樣態超多
也很好玩
例如:A把車子借B,未知會B的情形下,用備用鑰匙將該車開走,是不成立竊盜罪
依題意當A向B求償時,A犯何罪?
哈~

皮克換個鎖要花2500大洋啊!?(包括遙控門鎖嗎?)
你目前換新的鎖頭是沒什麼意義的
因為,你新家不是還有修復工程還沒完工嗎?
有工程進行就得進門
要進門還是需要鑰匙
鑰匙一拿給工作人員
那問題不就又繞回來了嗎?

實務操作:
1.相信建商,鑰匙交付保管,每次(日)進行工程前都先知會,始得進入
2.自行保管鑰匙,每次(日)進行工程前都先知會,並來拿鑰匙再進入屋內,工程完畢後,鑰匙返回

我們在實務上只要房子一交屋,一定會將所有鑰匙併同交付給屋主,若有其他工程進行,不管業主是否已經遷入,除非經業主同意可逕自進屋,否則在事先一定會知會業主,拿鑰匙進屋,返還鑰匙,這是很基本的尊重。

放心啦!完工後,建商會把備用鑰匙還你的,我想沒有建商會耍白痴和耍白目,你只要向建商強調,來之前須通知,未經許可不准進屋,就行了
真要是不放心,也得等工程完畢後,再一次換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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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1-12-19 10:51:45 |只看該作者
澎湖的一些建商都是超沒良心的,我家也有遇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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