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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壟斷的惡質行為  罷了!罷了!篇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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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2-9-10 08:51: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9-10 11:5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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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aaaaa.jpg (24.87 KB, 下載次數: 347)

aaaaaaaa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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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2-9-10 11:27:4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思樂 於 2012-9-10 11:29 編輯

沒差啊澎湖車行這麼多
這種惡質的壟斷行為
就要讓他為下一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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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2-9-10 11:33:49 |只看該作者
最後一條規定

讓我不解...

說收取工本費那就無話可說

收了工本費 還不保証幫你裝回去

這出事情了應該消基會會找上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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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2-9-10 11:46:30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9-10 13:46 編輯

我惱他(同業公會)用冠冕堂皇的理由行壟斷之實



罷了!罷了!
是因為澎湖機車行何其多
那幾家大尾的車行嫌賺的不夠多而不賺
自有老實經營,開價合理的機車行會接受委託施工加減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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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2-9-10 11:51:14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9-10 11:52 編輯
彼兔 發表於 2012-9-10 11:33
最後一條規定

讓我不解...


第6條的意思是:
被我拆卸檢查之後,要付檢修費,並且要乖乖的接受開出的維修費,不然,不保證可以完全裝回去。

疑問:
那...............
請你修,你就可以裝的回去?
那...............
我還敢請你修?
那...............
把消費者當肥羊就是了?


以上為第6條新解,瞭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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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2-9-10 11:56:15 |只看該作者
平常有貨比三家的習慣
之前問到裝某個東西
人家100元他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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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達人

7#
發表於 2012-9-10 13:42:39 |只看該作者
第六條讓人看了火一把....

分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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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2-9-11 10:49:17 |只看該作者
感覺"汽車修護廠"比機車要好一點,至少有問題估價一般是不收費的..
早期在"汽車修護廠"當黑手時,不管好客奧客,車子查看問題,99.9都是不收費的.
包含使用電腦連汽車檢查..一般也不收錢..使用頂高機,把車子頂起來也不收錢...有時好一點的客人.
我們還免費補胎....
而現在好像什麼都要錢了....早期那種與客人"博感情"建立的信任,好像也越來越少了..
搞不懂是時代進步還是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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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2-9-11 11:29:03 |只看該作者
這第六條根本就是............
我們機車族就應該抵制這樣的壟斷行為,好的店家還是有的,惡質的店家就給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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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2-9-11 20:33:44 |只看該作者
哇系供第二條有壟斷行為的可能啦!
第六條系擦槍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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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2-9-16 20:11:37 |只看該作者
有人可以私訊一下是哪間車店嗎?以免哪天踩到地雷....
如果貼到MOBILE01上面應該很快就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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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2-9-20 16:31:1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陳小湯 於 2012-9-20 23:04 編輯

本聲明其實最初原稿項目多達近30項
經由同業車行討論,目前全省198間車行(不是小數目)

並請教法律相關人員
將細部整合與過濾後,完成目前的"聲明啟示"

甚麼情況下會被反咬...說來話長呀...尤其是專業性技術性的動作,例如"牽連性"的狀況下與客人爭執,其實有點冒險!!
畢竟所有的聲明啟示,只能做"提醒告知",在法律上還是有盲點與漏洞

只能說,使用本啟示時,要搞清楚對象...只針對"特殊客群"
再者,保持"預防勝於治療"的心態
最後,需告訴自己,這啟示目的只是在"自保"...而不是店面手段


說開了...就是只針對觀念/素質/心態不正常的奧客
在冒險保修之前,為避免爭議,乾脆先推掉...
對於"一般客群",這些啟示是用不到的!!


已第六項聲明用於此

舉例1
機車上有些會使用到一次性   [消耗性耗材]  比如墊片
拆開後 必須更換新品 不換會導致密合度不佳 組裝完導致漏油等等
拆開檢查後 客人不予以修復

那我還要免費貼錢更換墊片給他嗎

舉例2
一片牆 你需要換到管路 是不是需要把牆打掉
牆打完了說不換  
有可能再把牆 恢復成原狀嗎?
打牆的工資讓消費者出 很不合理嗎? 修復牆壁當然也是消費者要出


關於第2點壟斷

今天你去香亭吃麵 說不能帶外食算不算壟斷
台朔 中油 說明天汽油要漲價  不是壟斷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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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2-9-20 17:41:5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陳小湯 於 2012-9-20 21:06 編輯

還有我只是在你發的文章

房東!房租算便宜一點?
https://www.phsea.com.tw/forum/f ... hread&tid=16466

中間回說

123.png

[我當過房東 給澎科大學生 暑期不住 不用錢的優惠]

有衝突到您的利益

就開這一篇來砲我们同業公會定製出來的聲明啟示


連展車業行  我發的聲明啟示圖片最下
https://www.phsea.com.tw/forum/f ... page%3D1&page=4

456.png


未經本人同意盜用圖片

你是機車同業公會的會員?

怎麼可以私自下載使用呢!

1. 侵害重製權,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侵害重製權,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侵害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或出租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4. 侵害著作人格權、製版權、散布盜版品、使用盜版軟體於直接營利之行為及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5. 以上之常業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6. 一般侵害行為屬告訴乃論之罪,常業犯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以上備份存證交至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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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2-9-20 20:53:56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s8606016 於 2012-9-20 21:08 編輯

如果用別人的圖片那真的不太好

雖然沒有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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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2-9-20 22:28:48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9-20 23:36 編輯
陳小湯 發表於 2012-9-20 17:41
還有我只是在你發的文章

房東!房租算便宜一點?


首先我必須告訴你
不存在所謂的利益衝突
你回你的文,我貼我的佈告
你想太多了
我沒那個耐性和毅力
記著誰誰誰說了誰啥事啥話
如果你硬要往胡同裡鑽
兩事混成一團
請便
但恕不奉陪

愈來愈不想和人討論法律
討論法律和案例,本來是我喜歡的事
但是,我現在不喜歡了
因為人大都無法用理性的角度去談法
這是個關鍵
說太多無義
進入正題先


以下回到正題
還是必須先說明:
1。機車同業公會不具有公權力,所以你不必副本存給機車同業公會,放在自己硬碟就可以了,若具狀提起訴訟時,可以當證據用
2。請先察查協議壟斷的定義
3。本人執疑機車同業公會所定之聲明第二條,有違反公平交易之壟斷部份,是否為可供公評之事?
4。請提供決議聲明啟事之會議內容,時間,地點,參與者,協議者
以上4點,請大大知悉,詳查,惠復

大大說我侵犯所謂的重製權
那就來討論著作權和重製權

看的出樓上板大用了心思去查法條
雖然本意大概是出於想筆戰
但是,還是費了心
我真心按個讚
只是可惜,如果能進一步去瞭解立法之意旨,更佳
也就不會出現這一些指控我的文字了

只看法條文字,是通病

任何人都可以主張權益受到侵害,進而維護自身的權益
所以訴訟是維護權益的權力
但是所謂的權益並非無所限制
它必須是在立法者所欲保護的權益之範圍內
此即為保護的要件
如同,一個被立法者以文字定義為犯罪之行為
必有一定之要件,當一行為符合所有之要件,始有可能成立
(不想再該當來該當去,我從來沒懂過什麼時候該當什麼時候不該當)
為什麼說始有可能
簡單說,要法官來裁判
而不是自認權益受損之人,說有罪,就判有罪

是否侵犯著作權或重製權
就必須先去瞭解:
何謂著作權
何謂重製權
著作權保護要件為何?
何者在適用範圍內?
何者不在著作權保護之內?

大大,可以花點時間,耐著性子看完下文
我弄了點材料給你參考

著作權保護的要件為何?是不是所有文藝的創作,都受著作權法保護?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此可知,一件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的首要條件必須是「創作」,並且該創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解釋上,對於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斷標準大致可歸納為「四必一沒有」五項要件。

所謂「四必」,是四個必備要件:
第一、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因此必須是有人類精神力灌注其中所完成的作品才受保護,否則即不成為「創作」。若使用工具器械輔助完成創作,例如運用數位繪圖軟體Maya製作影效動畫,因整部作品的成敗關鍵在於人以創意架構故事、設定角色場景、填實劇情、乃至靈活運用表現手法展現說故事功力…等,則縱使軟體功能強大,仍只居於輔助儲存展示文字圖形的工具地位,該作品即屬人類精神作用所完成的創作。反之,如軟體整篇翻譯的文章、測速器自動攝影的照片等,均非創作。這項要件設定不僅表徵「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創作』,必須是本質上具有文化內蘊的人類智慧結晶」,在器械輔助與自動化生產界線模糊的現代,也是用以排除機器自動製品的重要判斷標準。

第二、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明確界限了著作權在保護對象上的效力射程。此「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具有雙重意涵:首先,創作的結果必須以客觀化之表達形諸於外,而能為人類感官所能感受得知其內容者,才給予保護;至於仍停留在抽象思想階段,例如,某位教授構思撰寫「普通物理學」一書,內容大綱如何架構安排、其中某段文字將論述闡釋其某項理論上的重大突破云云,但都僅止於發想未曾口述或撰文分享人知,則是不受保護的。再者,受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僅限於已經客觀化的表達本身,而不及於藉由表達所傳達的思想。以「普通物理學」教科書為例,受保護的對象是作者以文字闡述物理學知識的方式所完成的語言著作,而不及於其所傳達的牛頓運動定律、愛因斯坦相對論等思想內涵。畢竟,著作權立法最重要的目的,是藉由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鼓勵知識持有者分享所知,讓更多人有機會站上巨人肩膀看看遠方,推促社會文化持續發展前進。

第三、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獨立創作(independent creation)」著重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非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並不要求新穎性。因此,若不同作者個別獨立完成相似度極高或雷同的作品,因兩者均為獨立創作,故皆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創作性(creativity)」依「美學不歧視原則」,不得將著作品質列入考量,因此,只要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可認為作者的精神作用已達到相當程度,足以表現其個性或獨特性,即可給予保護。採取低度標準,意在尊重不同獨立個體的美感差異,以自我克制的開放態度為各種可能性保留最大發展空間。若忘了這一點,任誰都可能成為電影魯冰花中的鄉長、校長或老師,以傲慢的無知埋葬一個又一個天才畫家古阿明。不過,若精神創作程度實在太低,令人難以識別作者個性,例如,簡單的狀紙或商業書信等固定格式,或一般常用書名如「普通物理學」、常用新聞標題如「中颱碧利斯襲台 明起連續豪雨」等,則無保護之必要。

第四、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此要件是相對於實用性,強調創作必須具有「文藝性」(而非「學術性」);換言之,是否具應用價值在所不論。因而機器等實用物品的技術性創新或具有創作性質者,例如,一支設計精美的手機,只可被認定為新式樣而劃歸專利法保護,但非屬此文學、科學、藝術或學術之範圍;惟其製作技術或設計圖樣若以文字或圖形具體表達者,該表達方式本身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但不包括所蘊含之技術思想。

原則上,符合前述四要件即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但基於便利公眾使用及資訊流通等公益考量,立法者又另以著作權法第9條將下列原屬符合要件的作品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外: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等著作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哪些是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標的?

廣義的來說,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標的,可以包括所有不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例如: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規定的著作權法僅保護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在著作權法立法之前且未有回溯保護規定的文化資產(四書、五經、唐詩、宋詞、元曲、明清的小說等),及著作權法第9條所明文規定不予保護的標的等。至於原來受著作權法保護,只不過因為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的這些著作,或是著作權人聲明拋棄著作財產權的著作,我們不會認為這些是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標的,因為只要曾經受著作權法保護,其著作人格權又不得拋棄,即使著作財產權已不受保護,著作人格權依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至於狹義的定義,則限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規定的幾種情形。

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Ⅰ.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Ⅱ.前項第1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請問大大:
1.機車同業公會的聲明啟示,適用著作權之保護嗎?
2.大大拍了聲明啟示的照片,符合著作保護之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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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12-9-20 22:34:2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陳小湯 於 2012-9-20 23:00 編輯

先不管這有無犯罪成立之於

重點您就是未經同意 使用別人的圖片就是盜用  就是不好


以上聲明

就是只針對觀念/素質/心態不正常的奧客
為求自保在冒險保修之前,為避免爭議,乾脆先推掉...
對於"一般客群",這些啟示是用不到的!!

至於第2點

大多會買材料來代工的客人 大多數都是網拍買的中古品居多
少說會有瑕之

鑑定過後  有可能會影響行車安全之顧慮  所以可以選擇不代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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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2-9-20 22:44:29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9-21 00:13 編輯
陳小湯 發表於 2012-9-20 22:34
重點您就是未經同意 使用別人的圖片就是盜用  就是不好
光這點還不夠理性嗎? ...


看來你還是不懂

對於著作權法而言
在合理使用之情形下,著作權法也允許利用人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逕行利用他人著作

我執疑這個公告有壟斷之嫌,而這張拍著公告的照片雖有別於文字型態,客觀而言它還是公告,況且它雖為照片,但並不適用於著作權法所欲保護之創作,我當然可以不必經你同意使用它,特別是用在可供公評之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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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2-9-20 23:55:37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k2k2 於 2012-9-21 00:08 編輯
陳小湯 發表於 2012-9-20 22:34
先不管這有無犯罪成立之於

重點您就是未經同意 使用別人的圖片就是盜用  就是不好


你對第二點的解釋,可以解除某些疑慮

其實,單一機車行有權拒絕客人自行備料,委託施工,不管新料或是中古料

協議壟斷白話版:
以貴公會為例,會員透過意思連絡,取得一致合意,造成價格不當競爭(拒絕客人自行備料,委託施工),有侵犯消費者權益時,即為協議壟斷

安咧,瞭吧!?
我無意與機車公會對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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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2-9-21 19:56:22 |只看該作者
吵了?

其實這篇我之前有看到...不過我選擇性不看....

個人想法.....説錯別見怪


其實1~5項 沒什麼問題
至於第六條來說比較有爭議
如果店家在檢修前沒有直接說第六條給每個消費者聽才動手,基本是可以去告消基會處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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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2-9-21 20:18:43 |只看該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陳小湯 於 2012-9-21 20:38 編輯

澎湖修車都沒所謂的流程嗎?

當然˙已第六點來說

[進場檢測拆卸估價後 不同意保修者 本店需收取服務工本費並不保證組裝恢復原狀]

店家再動手維修前

店家必須口頭告知 客人  討論

拆車後是否會有牽連性原件造成損壞

同意後才開始動工

店家 保修機車流程該做的動作 順序也得實際執行

這因該是每一間店家 都需要做出來的動作吧!!

相對的客人的利益也不會受到損害




反之同意後維修完又不認帳 店家為求自保
後者這張聲明啟示才會達的到作用  

再者因為你們沒來過我這修車 也不懂我對流程重視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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