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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水影子 於 2012-12-5 15:21 編輯
10/9.國慶的前夕.約20:30載小孩出門換藥.到診所門口就發現錢包掉了.立刻找回家.上樓再拿錢.再去診所.小孩已換好藥.再回家.還不到21:00..
習慣所有可能用的到的證件+卡片+折價券.....都在小錢包裡.本來想過去聽說的例子~錢拿走.錢包會丟出去讓人撿.而澎湖人又這麼純樸.就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覺得可以給對方1晚的機會..
沒想到Po在Fb上.到了早上大家都叫我~去報警.以免證件遭冒用..
所以早9點多就去"光明"報警~遺失.做了筆錄.詳列遺失的種種東西..
可心裡還是抱著一絲僥倖.沒有註銷"信用卡".因為很麻煩.要重辦.還要扣1000-..
但回家後愈想愈不安.還是去註銷.沒想到銀行一查~當晚20:54和20:56就被上網盜刷了.還是美金.折合台幣約3000元..
於是我又去警局.但警察說~沒有賣方的請款手續.銀行就不會有買方的消費資料.警方就無法追查買方的Ip.建議我等銀行相關資料下來再去做筆錄.否則報了案也無法查下去..
到了11/15.銀行的資料終於寄送來了.我應該可以去警局報案了..
可是警察要我~要求銀行追查買方的Ip.但銀行說他們根本沒這能力..
說來說去.後來我要警察自己跟銀行談~究竟誰要查? 誰能查?
結果~警察要我留下電話等消息.再連絡..
結果~我還是沒做筆錄..
請問~我這樣有算報案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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