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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燈基座未拆釀車禍 西嶼公所判賠 
 
國賠六萬餘元 仍可上訴 
 
〔自由時報記者劉禹慶/澎湖報導〕路燈基座未拆,導致貨車車毀人傷,魚販顏再國訴請國賠,澎湖地方法院判決西嶼鄉公所需賠償六萬五千五百元,該案仍可上訴。 
 
顏再國去年三月間,駕車沿澎湖縣西嶼鄉二○三號線外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行經三十一.五公里轉彎處,因同方向行駛在內側車道大貨車逼近,顏為避免與貨車擦碰駛出道路邊線,壓到路旁邊線外路燈基座造成翻車,導致腦震盪等傷害。 
 
顏再國主張路燈基座高約二十餘公分,距路面邊線僅十餘公分,卻未隨路燈拆除,並擱置長達五年之久,認為西嶼鄉公所管理顯有缺失。 
 
西嶼鄉公所認為顏當時車速過快,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與前車保持適度距離等不當駕駛,以致緊急煞車造成翻車,是個人疏失所致。 
 
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路燈基座為架設路旁照明設備所設置,但路燈早已拆除,僅餘鐵管及電線管路於其上,則該基座已不具應有之功用,應隨之移除,同時路燈基座以水泥建造,其顏色與道路以及路旁民宅圍牆甚為相像,一般車輛駕駛人難以察覺其所在;但駕駛也有明顯疏失,同時車輛有折舊率計算,因此判決賠償六萬五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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